隨著智能化生活的普及,諸多家庭生活場景中都使用了監控功能,殊不知,這種為自己提供安全、方便生活的行為,有可能會侵犯到他人隱私。
原告袁某與被告王某系同一單元樓的鄰居,兩家的車庫相鄰。2022年3月,被告王某在自家車庫門口的兩側墻壁上各安裝360度全景監控攝像頭一個,原告袁某認為該攝像頭可以對原告進出車庫活動及日常生活等進行拍攝,侵犯了原告隱私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拆除,被告拒不拆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調解或判決被告拆除安裝的兩個攝像頭。
被告王某辯稱,其車庫門口為小區的監控盲區,被告為保護其財產安全安裝了涉案的兩個攝像頭,并沒有侵犯原告的專屬空間及個人隱私,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本案中,被告王某在其車庫門口兩側的墻壁上安裝的監控攝像頭,特別是與原告方車庫相鄰的攝像頭,拍攝范圍是原告及其親屬進出車庫所必經場所,可以對原告方及親友出入車庫等行蹤軌跡進行采集,讓原告覺得自己日常出入受到監控,私人生活處于不安全狀態,即被告安裝攝像頭的行為超出了合理范圍,致使他人隱私處于隨時可能暴露的狀態,構成對他人隱私的侵害,應當承擔拆除攝像裝置的法律責任。
無獨有偶,有的居民家里的電動門鎖也具有監控功能,可有效防范盜竊案件的發生,然而同樣被鄰居告上法庭,起訴理由也是隱私權被侵犯。
多數智能化產品都具有監控或搜集用戶信息功能,尤其是各種手機App軟件,會強行“窺探”用戶通訊錄、相冊甚至私密賬號,讓用戶在不知不覺間被全程監控,隱私權受到嚴重侵犯。
與“被動”侵犯不同,不少人利用智能化產品來保護自己時,往往也會不經意間侵犯他人隱私,特別是在自家車庫、大門、樓梯間等處安裝監控設備,本意是好的,且覺得這些地方是“公共空間”,不會對他人造成影響。但從法理上來講,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均屬于受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范圍。通俗來說,家門口的攝像頭采集到他人行蹤信息,就是一種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也就是說,日常生活中,對像車庫門前區域、自家門口樓梯間等這種介于完全開放的公共空間與徹底的私人空間之間的“過渡空間”,公民也享有隱私權,安裝監控設施不當,可能會對他人的隱私造成侵犯。
使用智能化產品提升自身安全的行為沒有錯,但為建立良好的鄰居關系,我們在特殊區域安裝監控設施或使用具有搜集信息功能的智能化產品前應與鄰居充分協商,這才是避免發生糾紛的上策。